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李明涛。上诉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审第三人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胡金鳌、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 波审判员 胡金鳌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云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