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孟庆保与周宝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保,周宝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483号原告:孟庆保,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宝唐,男,41岁,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保与被告周宝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保撤回对被告周宝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孟庆保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凤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