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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严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严树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417号原告:惠州市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黄严村(32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刘素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国,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女,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严树坤,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为3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集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作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赖 滢书 记 员 何惠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