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张某某诉崔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198号申请人:崔某某,男,汉族,村民。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某某、张某某诉崔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告崔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本院回避。理由是:本案原告张某某系本院工作人员,原告赵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审判人员与原告张某某属同事关系。本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原告张某某系本院工作人员,为保证本案审理的公平公正,准许被告崔某某、李某某提出的回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被告崔某某、李某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