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月华与曲振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华,曲振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6民初16号原告:王月华,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二十二经营林场一委*组**号。被告:曲振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所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二十二经营林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王月华诉被告曲振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月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华与被告曲振华经邻居和朋友劝说,就财产损害赔偿事宜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曲振华同意对原告王月华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原告王月华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同时为维护邻居之间的友好情谊,双方也应当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因此,原告王月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月华承担。审判员 陈天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