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2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杰、汪渝文、巫惠金诉自贡市牧天种养植专业合作社、张荩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杰,汪渝文,巫惠金,自贡市牧天种养植专业合作社,张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302财保22号之一申请人何杰,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申请人汪渝文,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申请人巫惠金,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童新跃,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市牧天种养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荣边镇团结村高山坝。法定代表人代淑英。被申请人张荩,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交自仲裁(2017)民字第16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函,以三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初步和解协议,诉讼保全已无必要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荩的银行存款、股份及案外人李柯的房屋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荩在四川农村信用社、自贡市商业银行汇兴支行的银行存款及在四川天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李柯所有的、位于大安区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姝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