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新夫与张义勇、张义显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夫,张义勇,张义显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166号原告:张新夫,男,193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白庙镇供销社退休职工,文盲,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令华,临泉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义勇,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义显,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新夫与被告张义勇、张义显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新夫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新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新夫负担。审判员 李世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