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53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官蓉花与被执行人张传涛、张倩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蓉花,张传涛,张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53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官蓉花。被执行人张传涛。被执行人张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蓉花与被执行人张传涛、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张传涛、张倩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干渠西侧(凯凌·香格里拉)的房屋(房产证号XXXXXX**)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后买受人许涛以499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传涛、张倩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干渠西侧(凯凌·香格里拉)的房屋(房产证号XXXXXX**)所有权归买受人许涛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许涛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许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