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钢明与张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钢明,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049号原告:郑钢明,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楠,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钢明与被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钢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钢明承担。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