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兰兰、尹莉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兰,尹莉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兰兰,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尹莉菲,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宋兰兰与尹莉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莉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