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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兰兰、尹莉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兰,尹莉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兰兰,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尹莉菲,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宋兰兰与尹莉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莉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