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414叶柳与常州飞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柳,常州飞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414号原告:叶柳,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生,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徐云虹,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飞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奕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林,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叶柳与被告常州飞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鸟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云虹、被告飞鸟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奕文、赵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三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柳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代为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0579.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进入被告飞鸟公司担任外卖骑手(送餐员),为美团外卖送餐。2017年2月26日19时27分许,原告在送外卖途中撞到行人谈忙仙,谈忙仙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谈忙仙家属签署协议书,由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670000元。后该赔偿款原告已支付完毕。被告飞鸟公司对外称美团外卖,与被告北京三快公司系合作关系。原告是在为被告飞鸟公司及北京三快公司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交通事故中谈忙仙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7330.5元、护理费1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4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33600元、死亡赔偿金446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80579.5元,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飞鸟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运输工具由原告自备,双方之间以送餐单次结算。若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即使原告是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原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违反了公司关于仅能驾驶非机动车送餐的规定,系完全过错方,并触犯交通肇事罪,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先期赔偿项目中的护理费、交通费金额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应成为刑事案件赔偿项目。被告北京三快公司书面答辩称:美团网为其经营的网站,其授权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快公司)对外开展经营,上海三快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同样适用于北京三快公司。上海三快公司与飞鸟公司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飞鸟公司在约定的区域内进行美团外卖订单配送,由飞鸟公司组建配送团队,飞鸟公司的配送人员与三快公司不存在劳动或劳务或劳务派遣关系,配送人员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时由飞鸟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中不应由其对原告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美团网为北京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站。北京三快公司认可上海三快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对其具有同等效力。被告飞鸟公司为独立法人。上海三快公司与飞鸟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飞鸟公司在约定的配送区域内组建配送团队进行美团外卖订单配送的运营工作。原告叶柳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飞鸟公司兼职担任外卖配送员,飞鸟公司按月向叶柳支付报酬。叶柳于2017年2月26日19时04分在溧阳市平陵街鸡公煲附近从美团网上接单外卖黄焖鸡米饭(送至希岸轻雅酒店),其于19时05分到达黄焖鸡平陵菜场店,并于19时21分取餐。叶柳在等待取餐期间又于19时14分从美团网上接单外卖奇迹拌饭(送至濑江一区),其于19时24分到达和平南路奇迹拌饭店并取餐。后叶柳沿码头街驾驶摩托车自东向西配送外卖。19时27分许,叶柳在码头街与煤建路路口东侧撞到前方行人谈忙仙,引发交通事故。谈忙仙因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1日死亡,共产生医疗费47330.5元。因叶柳夜间持C1证驾驶未经登记、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在码头街的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对路面交通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通行,交警部门认定叶柳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后叶柳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提起公诉。叶柳与谈忙仙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叶柳赔偿谈忙仙家属共计670000元,取得谈忙仙家属谅解。叶柳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证人刘某、陶某(均为飞鸟公司的外卖配送员)出庭作证,称发生交通事故时,叶柳正在配送美团外卖。本院结合叶柳取餐、送餐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证人证言,认定叶柳系在配送美团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工作证、手机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飞鸟公司、北京三快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双方之间就美团外卖订单配送业务进行合作,由飞鸟公司组建专门配送团队按标准完成外卖配送业务。原告叶柳认为其系飞鸟公司、北京三快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飞鸟公司辩称因外卖配送的运输工具系叶柳自备,双方之间按送餐单次结算报酬,其与叶柳之间应为运输合同关系。本院认为,首先,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合同的相对方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或收货人。在美团外卖业务中,由美团网为商户提供外卖展示及交易的网络服务平台,消费者在网络服务平台上与商户达成购买一致意见后,由专门的配送团队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单,并从商户处取货再送至消费者指定的地点。由此可见,美团外卖业务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单就运输合同关系而言,配送团队应视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商户或消费者应视为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收货人。而配送团队内部并非运输合同关系。故本院对飞鸟公司关于其与叶柳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其次,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叶柳系飞鸟公司组建的配送团队的一员,其报酬由飞鸟公司按配送单次按月结算后支付,飞鸟公司亦制定内部管理规范对配送员进行统一管理,双方虽未能举证证明之间签订书面协议,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飞鸟公司为叶柳的用人单位,叶柳为飞鸟公司的工作人员。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叶柳配送外卖系执行飞鸟公司的工作任务,并造成谈忙仙损害。再次,根据飞鸟公司与上海三快公司签订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上海三快公司将配送服务费和奖惩费用合计总额后支付给飞鸟公司,飞鸟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配送人员进行规范管理,飞鸟公司的配送人员与上海三快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动关系或劳动派遣关系。由此可见,上海三快公司并不直接支付报酬给配送人员,其仅与飞鸟公司结算相关费用。上海三快公司虽然在协议中明确要求飞鸟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配送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但协议并未约定上海三快公司有权对配送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当配送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时,上海三快公司只能依据其与飞鸟公司签订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追究飞鸟公司的违约责任,而无法行使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权利。因此,叶柳与北京三快公司和上海三快公司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基于此向被告主张追偿权。本院认为,该法律规定系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一方,对第三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即对于职务侵权行为,在外部法律关系上应当由用人单位对第三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对用人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内部追偿问题时作出的规定。《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司法解释肯定了追偿权的存在,但对于追偿的份额未作规定。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叶柳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在非机动车上超速行使,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叶柳在此次侵权行为中负有重大过失。飞鸟公司作为其组建的配送团队的经营管理者,未能尽到审慎管理的义务,有效督促并尽力防止未经登记、未投保交强险的配送机动车上路行驶,疏于对配送人员安全驾驶的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根据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侵权损失,在叶柳与飞鸟公司的内部责任分担上,本院认定由叶柳承担70%的责任,由飞鸟公司承担30%的责任。原告叶柳主张谈忙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7330.5元、护理费1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4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33600元、死亡赔偿金446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80579.5元。被告飞鸟公司认为护理费、交通费金额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成为刑事案件赔偿项目。本院认为,原告叶柳仅提供谈忙仙儿子蒋跃俊的月收入证明(10000元/月),尚不能证明产生护理费1333元。谈忙仙于2017年2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7年3月1日死亡,本院酌定护理费480元。原告叶柳向谈忙仙家属赔偿交通费2000元,符合谈忙仙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支出的交通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的合理标准,本院予以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叶柳向谈忙仙家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谈忙仙在交通事故中损失共计579726.5元,该损失由叶柳承担70%计405808.5元,由飞鸟公司承担30%计173918元。原告叶柳已先行向谈忙仙家属全额赔偿上述损失,有权向飞鸟公司追偿其应当承担的173918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飞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柳支付173918元。二、驳回叶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6元,减半收取4803元,由叶柳负担3362元,由常州飞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亦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