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宗章与陶文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章,陶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宗章,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陶文海,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章与被执行人陶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陶文海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