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美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美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977号原告:宁波美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岑天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嘉骏,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号3门***室。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经理。原告宁波美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宁波美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美时国际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美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美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