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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伟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090号原告: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席小区14栋4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被告:胡伟杰,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原告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胡伟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