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欧与吉林省汤氏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欧,吉林省汤氏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028号原告:李欧,女,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汤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乡跃进村。法定代表人:汤政涛,董事长。原告李欧与被告吉林省汤氏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欧负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