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萍与张传红、徐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萍,张传红,徐秀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890号原告:赵萍,女,汉族,194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红,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徐秀丽,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一道河东路***号。赵萍诉张传红、徐秀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萍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