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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82号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况某某,总经理。被告:童某某,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大部分拖欠的物���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素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