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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爱民与李红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民,李红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35号原告赵爱民,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邢台市内丘县。诉讼代理人王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红博,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元氏县。诉讼代理人王位平,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民与被告李红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追踪和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竹彦陪审员  尹立青陪审员  李福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