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宣水与许在、黄花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水,许在,黄花线,陈乌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917号原告:陈宣水,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在,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黄花线,女,1963年1月18日,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乌水,女,1967年2月1日,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陈宣水与被告许在、黄花线、陈乌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原告陈宣水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在、黄花线、陈乌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宣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宣水撤回对被告许在、黄花线、陈乌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宣水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秋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思 思)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