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楠楠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47号被执行人:陈楠楠,女,1986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陈楠楠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执行标的额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楠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财产。法定期限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0405执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龙忠审判员 陶 武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