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延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延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庆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良,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延博,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延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所加盖的“大济路无棣至惠民段路面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二审调查系滨州市公路管理局的印章,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主体并未查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立俊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学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