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王兆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王兆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77号原告:张洪军,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兆明,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军与被告王兆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军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兆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军撤回对被告王兆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洪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