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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王兆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王兆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77号原告:张洪军,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兆明,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军与被告王兆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军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兆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军撤回对被告王兆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洪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