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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祥明、邓云娥、冯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祥明,邓云娥,冯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跃辉,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祥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邓云娥,女,汉族。被执行人冯明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祥明、邓云娥、冯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属系列案,且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祥明、邓云娥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祉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