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斌与被执行人微利豆腐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斌,微利豆腐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69号申请人郑晓斌(曾用名郑小兵),男,1974年11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微利豆腐坊,法定代表人张效斌,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郑晓斌与微利豆腐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69号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晓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