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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亚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芳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亚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芳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775号原告:重庆亚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5166471Q。法定代表人:董兴国,重庆亚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芳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5566851XB。法定代表人:邓芳,职务不详。原告重庆亚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芳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亚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亚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