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义军、蒋其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军,蒋其强,易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陈义军,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蒋其强,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被执行人:易发珍,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本院在执行陈义军与蒋其强、易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其强、易发珍应履行本院(2016)鄂0107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陈义军偿还借款本金469,500元及利息46,306.85元;2、向陈义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69,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8,958元,执行费7,648元。现查明,截止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4,025.9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其强、易发珍的银行存款536,438.8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