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北阳与王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北阳,王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816号原告王北阳,男,汉族,1988年生,住青县,。被告王瑞,男,汉族,1985年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世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