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鑫兴隆陶瓷商店、彭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鑫兴隆陶瓷商店,彭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甲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鑫兴隆陶瓷商店,经营业主高小淞,住所地齐齐哈尔建华区北市场。被执行人彭振,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鑫兴隆陶瓷商店、彭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鑫兴隆陶瓷商店、彭振给付装修款677681.38元,损失款451823.82元,公证费2000.00元,质量鉴定费15000.00元,竣工结算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963.55元,合计:116846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