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特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莉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特130号申请人:徐莉,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代理人:胡长鸿、洪秋勤,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莉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徐莉诉称,徐莉与林定于2014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8日,林定被晋江市人民法院以(2014)晋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徐莉为其监护人。婚后,林定经常对徐莉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无法存续,徐莉已提起离婚诉讼。现徐莉已不合适作为林定的监护人,无法承担履行监护职责,据此,请求判决林定的监护人徐莉变更为监护人邱丽旋。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林定,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邱丽旋,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徐莉与林定系夫妻关系,邱丽旋与林定系母子关系。邱丽旋以林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为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林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徐莉为林定的监护人。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4年8月18日作出(2014)晋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徐莉为其监护人。本院认为,监护人应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的顺序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备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因徐莉已提起离婚诉讼,其已不再适合作为林定的监护人,邱丽旋同意变更其作为林定的监护人,亦向本院表态能够履行好监护职责,妥善照顾好被监护人。因此,本院对于徐莉的申请可予以准许。同时,本院特别提示邱丽旋,作为林定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定的监护人变更为邱丽旋。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钟越速录员 洪雅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