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保社与王文萍、高趁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社,王文萍,高趁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1民初857号原告王保社,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帅,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文萍,男,汉族,1982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庆、吉宏哲,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趁意,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李冠华,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阳光新天地*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0793242156H。负责人班文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鑫、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保社诉被告王文萍、高趁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广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帅、朱广东,被告王文萍的委托代理人吉宏哲,被告高趁意的委托代理人李冠华,被告平安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12日16时20分许,被告王文萍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市物流通道与十八大街交叉路口时,与被告高趁意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原告在车后乘坐)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调查处理,因依据事故发生时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且事故发生路口无监控设备,故出具汴公杏交证字(2016)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及侵权事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8天,花去医疗费143107.58元。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次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本案被告王文萍、高趁意依法应共同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王文萍、高趁意对原告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保社的损失为医疗费143107.58元、营养费6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0元、护理费42298.56元、交通费4560元、误工费17011.08元、以上共计220657.22元(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另行确定)。被告王文萍辩称:被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有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诉求过高,不合理部分应当驳回。本案交通事故证明,被告高趁意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无证驾驶,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王文萍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27000元,应当返还。被告高趁意辩称:高趁意有驾驶证,且在本次事故中并没有闯红灯,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趁意在本次事故中也严重受伤,对被告王文萍和保险公司也已经诉至金明区法院,请求为高趁意在保险限额内预留相应份额。被告平安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辩称:高趁意无证驾驶闯红灯,与正常驾驶的王文萍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王文萍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故事故应有高趁意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16时20分许,被告王文萍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市物流通道与十八大街交叉路口时,与被告高趁意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原告在车后乘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调查处理,因依据事故发生时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且事故发生路口无监控设备,故出具汴公杏交证字(2016)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及侵权事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保社的受伤为:车祸伤、创伤性休克,左小腿损毁伤,开放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左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左手皮肤挫裂伤,头部外伤,脑震荡,右额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腓骨上段骨折,共住院228天,花去医疗费143107.58元。另查明:被告王文萍驾驶豫B×××××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期限自2016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00000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险种。本院确认原告王保社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43107.58元,有票据为证。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原告住院228天,但有部分天数为挂床,本院酌定挂床天数为60日,每天30元,共计5040元。营养费1680元。原告住院228天,但有部分天数为挂床,本院酌定挂床天数为60日,每天10元,共计1680元。护理费26714.56元,原告虽然挂床天数被本院认定为60天,但住院开始的60日本院认定为二人护理,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工资标准33857元计算为26714.56元。误工费17011.25元,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7232.92元计算228天为17011.25元。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以上1-6项共计196553.3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文萍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与被告高趁意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因该事故没有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本院对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原告王保社的责任,因法律并未规定醉酒的人不能乘坐机动车,也未规定机动车不能承载醉酒人,因此,原告王保社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高趁意无证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无证驾驶不是造成此次事故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被告王文萍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豫B×××××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平安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高趁意、王文萍承担。因本次事故同时造成被告高趁意严重受伤,应当给高趁意预留一定份额。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已经超过被告平安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的赔偿限额,考虑到高趁意的伤情,为高趁意预留5000元,赔偿原告王保社5000元。原告剩余医疗费用144827.58元,因被告王文萍、高趁意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由被告保险公司商业在三责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2413.79元,被告高趁意承担72413.79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46725.81元,不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当由被告平安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对于被告王文萍垫付的27000元费用,因原告还未做伤残评定,本次不做处理。原告诉求超出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51725.8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2413.79元。被告高趁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保社72412.79元。驳回驳回原告王保社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告王文萍承担1080元,被告高趁意承担10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只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