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宁贺光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贺光,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335号原告:宁贺光,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焉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军,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峰,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贺光与被告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贺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贺光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宁贺光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