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魏春喜、林培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喜,林培海,边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魏春喜,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执行人 林培海,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边伟利,男,1992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林培海、边伟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培海、边伟利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培海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姚者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