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熊宣正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宣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70号罪犯熊宣正,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汉族,文盲文化,2011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人民币127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熊宣正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437号刑事裁定,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反监规,且财产刑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为由,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宣正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内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3450分,表扬5次;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宣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宣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