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定芳、李文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定芳,李文虎,王美琴,李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郭定芳,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李文虎,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王美琴,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李作平,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住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102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美琴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西头居海港西路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诉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美琴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西头居海港西路的房地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玉国用2001第257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