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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淑芹申请执行陆树义、肖瑞芹、李晓燕、张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芹,李晓燕,张文革,陆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淑芹,女,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李晓燕,女,蒙古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张文革,男,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陆树义,男,汉族,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6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文革的部分银行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晓燕的部分银行存款。三、划拨被执行人陆树义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