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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759号原告:陈卫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申明亭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452725F。法定代表人:陈桂庆,总经理。原告陈卫东与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卫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卫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