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随州市艺佳苗木有限公司与佘家陆、夏洪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艺佳苗木有限公司,佘家陆,夏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艺佳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革,经理。被执行人佘家陆,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夏洪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艺佳苗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佘家陆、夏洪涛人身损害赔偿追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佘家陆、夏洪涛已履行本院(2011)曾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曾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元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