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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随州市艺佳苗木有限公司与佘家陆、夏洪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艺佳苗木有限公司,佘家陆,夏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艺佳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革,经理。被执行人佘家陆,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夏洪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艺佳苗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佘家陆、夏洪涛人身损害赔偿追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佘家陆、夏洪涛已履行本院(2011)曾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曾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元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