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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860号原告:李建平,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巴镇寓盛园西门门店。法定代表人:候建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建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平承担。审判员  苗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