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灿洋与汝阳县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洋,汝阳县社会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5行初4号原告:刘灿洋,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理人:刘占奇,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闫顺和,汝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汝阳县社会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均霞,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新旺,汝阳县社会保险中心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远东,汝阳县社会保险中心法律顾问,一般代理。原告刘灿洋诉被告汝阳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灿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灿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灿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灿洋承担。审 判 长 行湘波审 判 员 常春晓人民陪审员 梁庆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