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怀学、济宁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学,济宁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怀学,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济宁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131号3号楼1单元4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单先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怀学与被执行人济宁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任劳人仲案字(2016)第1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任劳人仲案字(2016)第18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卓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