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周进与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云城市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周进,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云城市花园项目部,单努文,蔡凤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316号原告:卢周进,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雪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云城市花园项目部,住所地广西凌云县茶乡大道城市花园。负责人:单努文,该项目部负责人。被告:单努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第三人:蔡凤祥,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卢周进与被告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卢周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周进向本院起诉后又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计1,318.5元,由原告卢周进负担。审判员 徐春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