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黄庆乐与梁伟斌、谭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乐,梁伟斌,谭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黄庆乐,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203198506041511,住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西岸村16号。被执行人:梁伟斌(曾用名:梁伟兵),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221196710105715,住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梁屋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谭红梅,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221197210021229,原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西路33栋402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庆乐与被执行人梁伟斌、谭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公安局等查询被执行人梁伟斌、谭红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梁伟斌、谭红梅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被执行人梁伟斌、谭红梅去向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梁伟斌、谭红梅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兴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