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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家社与李忠孝、王继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社,李忠孝,王继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4号原告:张家社(又名张家才),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乔明海,东平戴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孝,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王继秋,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社与被告李忠孝、王继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提供的被告王继秋的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明确,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