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41号被执行人苏某,男,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土桥镇,居民身份证:610429XXXX0808XXXX。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的(2017)陕0429执441号被执行人苏某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该罚金已上缴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二、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4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二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