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吕珊与张功梅、蔡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珊,蔡建祥,张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362号原告:吕珊(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6408150625,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北园社区邮电大组黄泥湾路78号4栋。被告:蔡建祥,(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103108912,曾用名蔡武德),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升平村仙台组141-1号。被告:张功梅(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512195228),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升平村仙台组14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珊与被告张功梅、蔡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珊撤回对张功梅、蔡建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吕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