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许景胜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251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景胜,曾用名许鹰华,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许景胜缴纳罚金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景胜应缴纳罚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