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才、朱晓蕾,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男,1952年5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上诉人李某1、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对本案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情况进行查明,以确定遗产范围。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 娟审判员 白 燕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