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玉贤与李宏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贤,李洪宇,李文莉,苏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贤,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镇内。被执行人:李洪宇,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被执行人:李文莉,女,1968年11月14日,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被执行人:苏颖超,男,1973年5月27日,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申请执行人于海燕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吉农民初字1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洪宇、李文莉、苏颖超给付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宏宇、李文莉、苏颖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发现被执行人李洪宇、苏颖超名下有工资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李洪宇工资58,000.00元划拨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玉贤,划拨后将被执行人李洪宇、苏颖超工资冻结,但工资按月发放,不能提取,待冻结期限到期后提取,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宏宇、李文莉、苏颖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2,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李宏宇、李文莉、苏颖超其他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只有被执行人李宏宇、苏颖超工资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宏宇、苏颖超工资冻结,待冻结期限到期后提取。经向申请执行人陈玉贤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