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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尚凯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尚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0号罪犯吴尚凯,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尚凯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2730分,兑换表扬4个。该犯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内累计获计分2250分。2015、2016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尚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尚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