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何礼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鄂0302执恢65号何礼:你(单位)与李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茅箭法院作出的(2012)鄂茅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何礼赔偿李斌46000元,承担执行费590元。2、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承办人:杜韬电话:1800728****.8472967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